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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成长辅导人员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24-03-07 15:23:14 点击次数:00

   心理辅导人员工作职责及要求: 

    1)一般要求: 

   1、乐于助人、热情、真诚,对来访者尊重、关心和理解;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精神进行工作,全面详细地了解对方的情况、理解对方的要求,指导来访者自己帮助自己,促进其成长、自强自立。 

   2、辅导老师必须根据值班时间进行值班,保持良好的心态。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坚守岗位(或情绪不佳不宜坚守岗位),必须在负责人同意后,事先做好换班交接工作。 

   3、为提高咨询效率,保证咨询质量,接待每位来访者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一个小时内,如来访者想继续进行咨询,可以预约。 

   4、咨询后,必须及时收集资料,做好记录,以及值班记录。 

   5、坚持保密原则,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档案予以保密(危害自己生命及违法者除外)。 

   2)心理咨询服务要求: 

   1、热爱心理咨询工作,认真学习心理咨询理论及其基本技巧,熟练掌握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最新发展动态。 

   2、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生命或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3、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保持客观的咨询关系,一旦超越了客观界限,应立即中止咨询。 

   4、了解自己专业的局限性,在诊断、咨询、治疗及心理测量方面,对来访者提出的超出咨询范围的要求予以拒绝。 

   5、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和义务参加中心举办的各种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并提供各种资料。 

   6、心理咨询师必须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遇到疑难杂症,及时会诊 

   7、资料保存。危机干预过程中的各方应及时详细做好相应各环节的第一手资料,包括心理咨询记录、当事人的有关文字材料等。 

   8、保密。保密是心理咨询的工作原则之一,也是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来访者的个人信息及咨询的相关问题不会被随意谈论,来访者的信息登记表不会被带出咨询室之外的任何地方。一般地,来访者是否接受过咨询以及咨询的内容都不会被透漏给心理咨询中心以外的非专业人员。但下述几种情况除外: 

  (a)来访者出现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的倾向。有必要通知来访者所在的院系老师、父母以及相关人员,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b)来访者的问题涉及法律责任,如有必要,咨询老师应将信息资料呈交有关机构。(一般要求与心理咨询特殊要求同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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