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达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或管理、服务部门不遵循教学规律和规章制度,在教学或管理、服务中违反或不执行有关规定,不履行相应职责,对教学工作、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妨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影响教学质量提高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影响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包括教学过程、教学管理、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教学保障等四个方面,共62项。其中一般教学事故25项,严重教学事故25项,重大教学事故12项。
其他未列入教学事故范围之内的事故,凡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应按其情节程度相应地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主要或直接责任者应立即向各学院(部、中心)或教务处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发生一年后,经查明属实,仍可追究。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的的调查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学院(部、中心)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一般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机关和后勤服务部门出现的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教务处、人事处、评估建设处、监察处、工会、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与有关学院(部、中心)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学院(部、中心)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教学秘书、相关教研室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七条 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中心)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并附上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等材料送教务处。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及时将《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送发人事处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经认定后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发生一般事故者,由所在学院(部、中心)或其他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每发生一次则扣除一个月的岗位津贴,且当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应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年度考核定为 “不合格”,按相关规定扣发待遇,且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发生教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一学期累计出现3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隐瞒不报或虚报教学事故者,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相应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三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异议,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述理由,并同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述。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接到申述后两周内及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呈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处理意见,复议结果由教务处通知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执行复议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学生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学院(部、中心)教职员工、各职能处室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一式五份,教务处、人事处、工会、当事人所在学院(部、中心、处室)及当事人各一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中南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教学事故范围表
教学事故范围表
序号 |
教学事故内容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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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 学 过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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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
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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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没做到 “五有”①,教学文件不健全,或不按教学文件要求进行教学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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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学文件严重不齐,或讲授严重偏离教学大纲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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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学准备不充分,上课无教案,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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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擅自调课、请人代课2学时以内(含2学时)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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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调课、请人代课2学时以上6学时以内(含6学时)或停课2学时以内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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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擅自调课、请人代课6学时以上或停课2学时以上 |
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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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
15分钟以内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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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5分钟以上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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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歧视、挖苦、侮辱、体罚学生 |
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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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造成严重后果 |
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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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按规定布置作业,或虽布置作业但未按要求批改 |
未布置作业量或未批改作业量少于规定要求的1/2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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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布置作业量或未批改作业量超过规定要求的1/2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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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未予指导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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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担任实验、实习、设计等教学任务,不按规定现场指导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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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实验准备不充分或不按要求操作实验仪器,影响实验效果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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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没按要求进行实验准备,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影响实验教学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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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违规操作高精尖仪器设备,造成高精尖仪器设备损坏,严重影响教学或出现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
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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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课堂纪律混乱,教师未加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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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教师教学时接打电话或接待来客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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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或辅导材料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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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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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下达或核定教学任务不及时,影响教学安排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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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发现安排教学课室不当,调整不及时,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
2次以内(含2次)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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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次以上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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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或上课冲突等情况。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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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教学管理单位负责人无故批准调课、停课、代课,造成影响的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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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无正当理由教材(讲义)征订或购置不及时,影响教学 |
2周以内(含2周)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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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周以上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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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经审核和备案,自行安排不合格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
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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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考场安排、组织不当,造成影响正常考试推迟10分钟及以上举行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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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考场安排、组织不当,致使考试无法举行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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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泄密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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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教学管理工作严重渎职,造成全校整体或部分教学秩序混乱 |
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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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故意隐瞒、虚报教学事故或没及时处理教学事故,影响教学进行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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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遗失、涂改、毁损教学档案文件,情节较为严重的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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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错发或漏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
过失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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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故意 |
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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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 |
过失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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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故意 |
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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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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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未经批准,擅自提前进行课程考试或给学生补(缓)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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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给学生或其他人员泄露考试题目,未造成严重影响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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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考试前泄题,造成严重后果 |
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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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出错试题或试卷,或考卷准备严重不足而影响学生正常答题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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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监考人员监考失职(不含旷监考),未造成考场大面积舞弊或考生严重舞弊等严重影响的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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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监考人员监考失职(不含旷监考),造成考场大面积舞弊或考生严重舞弊等严重影响的 |
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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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旷监考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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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未在规定日期前完成试卷分析工作的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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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未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卷,造成少部分学生成绩错误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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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阅卷评分或登分失衡,造成一个教学班或20人以上成绩错误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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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未上报学生成绩表、未登录成绩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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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无故拖延上报学生课程成绩一个月以上,或毕业学期成绩登录不及时影响学生如期毕业的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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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丢失一门课程的考试试卷,致使无法正常上报学生成绩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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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给学生出示虚假成绩单 |
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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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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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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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教学期间无故停水停电或遇停水停电没事先通知,严重影响教学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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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维修不及时,造成上下课铃声不正常,影响学生上课与自习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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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教学场所桌椅不齐,或卫生条件差,开门未按时,影响教学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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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教学场所桌椅缺少较多,或维护管理拖延,影响教学班级4个以上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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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在预定时间内未维修好教学设施或超过1个月未检修设施,影响教学 |
4学时以内(含4学时)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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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4学时以上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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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购置(供应)教学设备或用品不及时,造成全校教学不能正常进行 |
影响时间1周以内(含1周)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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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影响时间1周以上 |
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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